光明日报:亚洲www.黄-马上评丨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被罚10万,法治2.0争议怎么解
12月24日,江苏盐城一农民因宰卖未检疫的羊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
据法治日报报道,去年11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今年1月,市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针对陈广芳行政罚款130180元,后经过集体讨论,罚款额度降至10万元。
后陈广芳表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陈广芳虽然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德兰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顾德兰目前已经病故,其弟弟顾德奎写了证明:“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人家(陈广芳)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而行政部门则强调,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
一边是农民为癌症患者“帮忙”,私宰羊肉仅仅获利180元,却遭到了10万元的罚款,看来似乎属于“小过重罚”;另一边,监管部门坚持执行《食品安全法》,捍卫舌尖上的安全,打击“私屠乱宰”行为,依法办案。一边是基层群众的生计艰难,一边是法律的严肃性和“食品安全大如天”的底线。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呢?又该怎么平衡?
据《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据此,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依法确实该罚,而10万元也在法定的罚款范围内。
近几年,有关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落差、有关“小过”和“重罚”之间的讨论,已经展开了好几轮,公众的朴素想法就是:日渐严密的法律体系和纷繁复杂的生产、生活之间有着不小的“间隙”,法律不执行,肯定不行;但真的执行了,好像又不那么符合正义原则,这种类似法治2.0版的争议似乎越来越多。
这是法治在成熟完善过程中的“困惑”,是法律制度相对的完备性和生产、生活复杂性之间产生的矛盾。我们也看到,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调和这些矛盾,纠正机械执法、过度执法。
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指出,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要强调的是,虽然“小过重罚”已经成为机械执法的负面典型,但是什么才算“小过重罚”,仍值得仔细厘定。不同的案件看似都可以用“小过重罚”来概括,但是案件与案件之间有着丰富的细节区别,其中很多区别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影响处罚幅度。
就这起引发公众热议的个案来说,目前进入了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对于被处罚对象的各方面的证据——有利的证据,不利的证据——都应该在法律的天平上重新权衡。要维护法律的刚性,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和违法后果,从目前证据看,陈广芳是知法犯法,但也是为患癌病人筹钱才“帮忙”宰卖羊肉,且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些“正反”两方面的证据都应该被依法审视。正义要回归到个案,要回归到证据之上。
法治2.0版的争议,不是要不要法律的争议,而是如何正当地解释、适用法律,怎么“以法之名”去满足不同维度正义诉求。围观这类争议案件,也需要公众提升自己的法治素养,正义有丰富的维度,不能非黑即白。这种争议性恰恰是社会主义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
案件尚在二审中,相信当地法院会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兼顾法理情,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人情中综合考量,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