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首席公开发声迎进一步规范,业内预计合规规范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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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首席公开言论迎进一步监管。
12月20日,市场消息称,多地证监局陆续对证券公司等提出监管要求,旨在加强对公开言论的管理,尤其是首席经济学家、券商分析师、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对外发声的管理工作。
澎湃新闻记者从多家券商和旗下首席分析师处了解到,确有其事。
沪上某券商的一位新财富首席分析师便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我们的确有收到通知,不过目前还是口头通知,后面可能有更具体的操作细则。”
“是有相关通知,目前还停留在口头上,我没有收到文件。不过可以预期的是,往后公开(发表观点)应该会更严格。”华东某券商行业首席也对澎湃新闻记者说。
除此之外,有头部券商研究所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记者说:“目前我们公司层面,在这方面对研究所还未形成明确的文件规定,现在也没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不过我们的分析师确有收到口头通知。”
近年来,监管针对券商投研业务,特别是分析师的公开市场观点、研报制作的合规等规范工作持续推进。
例如,2023年5月份,监管部门向各证券公司送达了《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表示2022年在全行业开展研报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专项工作,共覆盖45家证券公司和300篇研报。
从检查情况看,《通报》指出,研报业务仍存在三大典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三是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
针对相关问题,《通报》重申了四项监管要求:一是加强研报信息来源和留痕管理;二是强化研报制作、审核、发布全流程内部控制;三是规范公开发表言论和客户服务活动管控,强化舆情风险管理;四是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
更早的2020年5月22日,中证协宣布,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从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共40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共30条。两份规则的修改共计33处,主要围绕七大方向,具体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
2020年9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0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热点,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辖区证券公司应当以此为戒。